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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装学院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京教工[2017]58号)、《北京服装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学校所属部门及学校以投资人或控股股东身份投资成立的企业(以下统一简称“部门”)针对审计机构(包括学校审计处和外部审计机构)依法出具的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中所反映的问题与事项,依据一定的机制和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原则
(一)以审促改,以改促管。
(二)明确责任,分工合作。
(三)健全机制,完善程序。
(四)适当公开,结果问责。
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审计整改的联动机制,学校成立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审计处、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联席会议办公室设于审计处,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深入开展审计整改分析,针对审计问题提出审计整改意见;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审计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通报和听取审计整改情况;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等。
第七条 建立审计整改分析机制。针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屡审屡犯的问题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联席会议应及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或完善体制、机制、制度的具体意见。
第八条 建立审计整改分工合作机制。联席会议根据职能部门的分工,明确各部门对审计整改的具体工作职责,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
第九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条 被审计部门要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审计处理意见,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或计划,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间进度,按期完成审计整改工作,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认真研究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建议,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审计整改实效。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被审计部门要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采取适当的方式公开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联席会议针对审计问题提出审计整改意见,形成审计整改方案,经学校审批后实施。
(二)各部门根据审计整改方案实施整改
1.财务部门负责对单位财务预算管理中存在的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2.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对审计发现问题中涉及违反党纪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组织及人事部门负责对审计发现问题中涉及的干部人事管理的事项进行处理。
3.其他与审计发现问题相关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有关具体违规问题的纠正和整改。
(三)在整改方案规定期限内,被审计部门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部门应提出明确的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四)审计处负责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后续审计。
(五)联席会议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公开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对审计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后附审计整改结果清单、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 附件2)。
第十五条 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建立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一)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进行检查,核定整改措施及相关证明材料,与被审计部门沟通,确认审计整改结果。对未落实审计意见建议、未进行必要责任追究的事项,应要求被审计部门作出具体说明,并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二)根据检查核实审计整改结果,编制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未到位的,要责成被审计部门说明原因,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
(三)建立审计问题整改台账,对被审计部门的审计整改结果加强统计和分析。根据跟踪检查情况开展后续审计,督促被审计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四)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将跟踪检查中的重大审计事项提请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对重大事项的定性、处理意见等形成决议。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向学校报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报送审计处,或向审计处报送的审计整改情况失实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的,审计处要查明原因,向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汇报,提出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 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要把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学校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以及对被审计部门实施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2.证明材料清单
3.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
附件1
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被审计部门(盖章): 资金单位:万元
序号 |
问题表述(1) |
问题金额(2) |
整改完成情况(3) |
整改措施(4) |
整改完成时间(5) |
证明材料序号(6) |
备注(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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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审计整改完成情况”中,填写“已整改”、“整改中”或“未整改”;
2.“整改措施”中,针对“已整改”部分,要写明具体整改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章建制(新建制度、修订制度、完善流程、机制等)和纠正处理(问题资金追回或上缴、不合规票据更换、问责处理等)情况,以及其它整改措施;针对“整改中”部分,要写明已采取的措施和进度,以及下一步计划采取的措施;针对“未整改”部分,要写明原因,说明审计整改计划安排情况;整改措施要落实整改部门,责任到人,具体措施要与审计问题一一对应;
3.“证明材料序号”按“附件2 证明材料清单”中序号填列;
4. 被审计部门需将此表作为审计整改结果报告附件,一同报送审计处。
附件2
证明材料清单
被审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材料名称 |
类别 |
备注: 1.“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制度类、合同类、财务资料、说明类等。 |
填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附件3
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
项目名称:
序号 |
被审计部门(1) |
问题表述(2) |
问题金额(3) |
整改完成情况(4) |
整改措施(5) |
整改完成时间(6) |
证明材料编号(7) |
检查意见 (8) |
是否销号(9) |
备注(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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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检查时间: 检查方: